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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版公租房合同可设两月腾退过渡期!

2020-08-10T10:53:46   来源:东戴河房产信息网   浏览次数:787

  北京新版公租房合同可设两月腾退过渡期!同时,增加了权利义务关系和续租条款,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细化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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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租、转借将收回公租房
  新版合同明确,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同时,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窗户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
  新版合同还细化了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如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权要求及时安排维修
  新版合同增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合同明确,出租人应定期维护、维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但对于承租人擅自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机构及时到场,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
  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或更换。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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