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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2020-07-23T16:26:12   来源:东戴河房产信息网   浏览次数:208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2008年4月11日后,可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回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得契税缴纳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继续按照北京市有关管理规定,发布《关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的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北京市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可以实施回购。

  针对媒体报道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政策将进行调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日表示,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尚未调整。如果需要相关政策,按照程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政策草案征求意见。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转商品房政策将有所调整,预计政策将限制政府优先回购,交易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导致大量经济适用房家庭排队办理业务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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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北京市有关部门于2008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之日起签订购买合同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以出售该购买的住房按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的市场价格计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原购买价款与销售价款的差额的70%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价款。在同等价格条件下,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所有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015年6月17日,为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上市审批程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关于印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意见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取得契税缴纳证明或房屋权属证明满5年上市销售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而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不再发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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